第一条 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,整顿学风,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,在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的同时,必须加强对课堂纪律的管理。
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,包括讲授、实验、考试、毕业设计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,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,否则以旷课论。
第三条 请假需有充分理由,病假应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,每次面授期间合计请假3天以内的,由班主任批准,并报成教学院备案;每次面授期间总计请假超过3天以上5天以内的,由班主任签署意见,报成教学院批准并备案。请假要事先写请假条,事先未准,擅自缺课,—律不办理补假手续且以旷课论。
第四条 请假期满,应及时返校上课。特殊原因需续假者,应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不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者,按无故旷课处理。
第五条 上课和集体活动不得迟到、早退。学生无故迟到、早退3次,按无故旷课1次论处。
第六条 课堂点名由任课教师主点,成教学院可视情况进行抽查点名。任课教师在点名时,50人以下的班级应全点,50人以上的班级可采用抽点方式。凡未经成教院抽查点名的班级,任课教师每次上课必须点名,经成教院抽查点名的班级,任课教师可以不再重复点名。考勤统计以任课教师点名记录和成教院抽查点名相结合。任课教师应将考勤记录在面授结束前送成教院函授部进行考勤统计。
第七条 函授生一次面授某门课程:
(一)缺课(含请假)累计达到该课程一次面授总学时数的1/3者,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,可以参加补考。
(二)缺课(含请假)累计达到该课程一次面授总学时数的2/3者,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,直接办理重新学习,并按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用。
(三)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一次面授总学时数的1/3者,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,直接办理重新学习,并按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用。
第八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结束考核者,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。缓考申请需写明事由和相关证明,因病者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,由成教学院发给缓考证明方可参加下次考试。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者,该课程按缺考论。
第九条 函授学生应按教师要求及时缴交作业,一门课程1/3作业缺交者,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。补交作业后,可以参加该课程补考。
第十条 函授学生一次面授期间:
(一)旷课累计达总学时数的1/3者,给予记过处分;
(二)旷课累计达总学时数的2/3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留校察看期间(一年内)再次发现新的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及修订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2006年1月1日修订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